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維
  法律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實行“年薪制”的企業又如何給勞動者支付?有人說,“主要看雙方的合同約定。”有人說,“至少每個月支付一次,否則怎麼生活?!”曾在新疆一家建築公司工作的柯某,認為“年薪制”暗藏陷阱,將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支付剩餘“年薪”。後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。9月11日,該院審理此案。
  
  ???公司:考核不合格 拒付剩餘“年薪”
  
  2012年5月,柯某被新疆一家建築公司“相中”,從事工程管理工作,職務為項目經理,並簽訂了為期3年的聘用合同。“我和建築公司約定,實行‘年薪制’,年薪12萬元(含基本工資、社會保險、住房公積金、福利、個人所得稅等),年薪按12個月平均分配,每月預支7200元,餘款經年終績效考核後結算。”在9月11日的庭審中,柯某表示。
  柯某說,工作期間,公司違反約定,拒絕支付剩餘工資,嚴重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。
  那麼,“公司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”的理由從何而來?柯某說,進入該公司後,他被指派到兵團第十師北屯一處建築工地擔任項目經理,一直工作到今年2月。可公司卻扣發其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剩餘年薪,同時,也未發放今年1月、2月的工資。
  訴至法院前,柯某曾於今年3月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,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、崗位補助金、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、加班費等共計22萬餘元。
  4月24日,烏市水區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,公司支付柯某經濟補償金14400元,駁回了柯某的其他請求。而雙方均不服裁決,向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  一審訴訟時,柯某改了訴求,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,共計22月拖欠的工資7.7萬元,以及2014年1、2月的工資1.44萬元。
  對此,該公司答辯稱,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工資與績效考核掛鉤,而柯某的績效考核不合格,所以不能支付他的剩餘工資。
  
  ???法院:扣發得當 欠薪要付
  
  原來,柯某在北屯某工地任職後不久,工地就發生了一起安全事故。今年年初項目監理單位及發包單位均發佈通知,認為該建築工程存在較多質量問題,要求整改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柯某作為建築企業項目經理,對項目工程的質量、安全、工期等負有管理職責,因此,公司扣發其剩餘工資並無不當。同時,用人單位也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。
  今年7月,法院依法判決,該公司支付柯某今年1、2月工資,共計1.44萬元。
  
  原被告:不服判決均上訴
  
  一審判決後,柯某和該公司均不服,提出上訴。柯某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法律存在錯誤。他說:“從2012年5月開始,我一直在公司上班。在此期間,公司違反約定,沒有支付外勤補貼和拖欠的工資,而且法定節假日調休不夠。”
  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“柯某在未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,就去了別的公司任職。”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,公司的指紋打卡考勤機上顯示柯某今年1、2月均未上班。柯某擅自離崗,又來騙取公司工資,屬於不勞而獲。
  在當日的庭審中,為證明自己今年1、2月在北屯工地工作,柯某找了證人出庭作證。證人說:“在此期間,柯某的確在工地。”
  柯某表示,在擔任項目經理期間,他只是掛名,但並沒有實際的權力,工地原材料都是公司提供的,工程建設等具體施工方案則由他的上司陳某負責。同時,公司並沒有將績效考核詳細規定告知他,他並不清楚公司有這項規定。
  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,2012年4月,該公司執行公司各部門績效考核辦法,其中規定,績效考核結果與各部門領導班子業績考核和績效掛鉤,與各部門員工工資績效掛鉤。
  “我們還設定了約束類指標,而未給柯某剩餘年薪,就是因為其管理的項目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。”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。
  庭審中,雙方各執一詞,案件沒有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“年薪制”暗藏陷阱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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